案情回顾:
2013年4月份,邵某将自己开垦的180亩土地承包给林某种植核桃。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22年,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每年的承包费用。林某在承包该土地后按时支付了土地承包费。但是进入2016年,核桃市场的核桃价值持续走低,并没有刚承包土地时核桃价格那么高,于是林某以情势变更为由未按照约定支付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
争议焦点:
邵某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才签订的,应当得到双方的遵守。林某主张市场核桃价格走低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其在承包土地种植核桃时应当预想到的。所以林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承包费。
林某辩称,核桃价格持续走低已经超出了自己的预期,而签订合同时是按照当时的核桃价格来确定的土地承包费。所以剩余年限按市场行情进行调整承包费,其余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那么,核桃市场价格持续走低能否作为林某要求降低承包费的合理依据呢?
法律评析:
此案中,林某所提及的核桃市场价格持续走低到底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能够引起情事变更的事由呢?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变化并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因此二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商业风险法律是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的。而情事变更是未预见或者不能预见的。本案中虽然核桃价格在持续下降,但是并没有达到不可预见的异常程度,只是正常的因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
判决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林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邵某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