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新疆的一个公司,在当地承建活动板房,发生纠纷到当地县法院起诉,结果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湖北去审理。这究竟是为什么?
【案情】
中国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在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有个工地。吉木萨尔县信达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制品公司)承建了该工地的活动板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制品公司诉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工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公司认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双方签订的《活动板房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需方公司总部所在地进行诉讼。本案应由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活动板房属不动产,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应由活动板房所在地法院,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工程公司的管辖异议。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将活动板房认定为不动产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
【释法】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董蕾说,本案中活动板房在吉木萨尔县施工,老百姓都以为,这个案件肯定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管辖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借这个案件,简单给大家讲一下:
一、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或者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那么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害其价值,改变其用途的物。本案中的活动板房显然不属于不动产的范围,《活动板房采购合同》也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管辖协议约定“在需方公司总部所在地进行诉讼”,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吉木萨尔县信达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只能千里迢迢到湖北去打官司了。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是个技术活,不仅仅要关注合同价款、履行方式等实体内容,还要关注管辖条款。有效的管辖协议将直接决定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作者:董蕾 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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