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使用某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塔什库尔干县某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黄某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无法偿还赵某为其定做的外墙保温工程费11万元。于是,赵某分别将黄某和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所欠的工程款。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建筑公司就黄某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工程是从黄某处承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赵某债务应由黄某个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筑公司应就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黄某既然挂靠于该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实行的行为对外代表该建筑公司,同时赵某定做的活也属于该工程,那么建筑公司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事实。
其次,挂靠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而第三人往往基于被挂靠方的信用才与挂靠方进行交易。而对于被挂靠方,明知挂靠方行为不合法,但为获得利益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第三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由此产成的债务,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故本案中应判决黄林与某建筑公司连带偿还拖欠赵某的欠款11万元。
法官告诫:挂靠人不是市场中的正规军,他们既没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团队又没有管理经验。有特种资质的公司不要为了贪一时小利,拿自己的信誉当儿戏。(作者:梁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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