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李某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吵架、打架,黄某为了达到尽快与李某离婚的目的,在朋友的调解下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黄某自愿放弃家中所有财产,女儿由自己抚养,李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当黄某和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黄某后悔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没有必要作出如此让步。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吗?
尽管离婚协议书在签订时为黄某和李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来双方应当受此约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已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书,不仅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且只有在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双方签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便因并不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也不能形成法律约束力。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某与黄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也不能形成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分割财产,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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