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5万元出借给被告王某用于投资生产,而被告王某的担保人李某用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与担保人李某均不偿还该借款,原告张某将被告王某与担保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担保人李某认为自己用土地所有权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担保合同无效,既然担保合同无效,那么自己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某应该找被告王某偿还该借款,担保人李某的主张正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门的二分之一。”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张某并无过错。因此,原告张某将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从该法条规定可知,担保人李某应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李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担保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于30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该案得以调解结案。(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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