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此次修改亮点的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