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李某发现人民陪审员是解某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辩护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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