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未婚,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其父母获死亡赔偿金一笔。近日,潘某以刘某生前毁损其车辆为由,诉至塔什库尔干县法院要求刘某父母以死亡赔偿金支付其车辆损失费20万。
分歧意见:
对于死亡赔偿金能否用来抵债,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所以原告可以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来赔偿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2、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即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从权利归属角度出发,死亡赔偿金应属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有,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围。
3、从遗产的性质上进行判断,遗产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才产生的,因此从时间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综上,刘某父母所获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刘某的遗产,不能用来抵债。(作者:梁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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