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黄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秦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还款。黄某并未在约定期限还款,秦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秦某偿还借款。黄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黄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某向秦某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公司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黄某死亡时,只留下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和其妻子。黄某父母均已去世,继承人为其妻子和婚生女。秦某的债权该如何得到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该案中,被执行人黄某遗产留下两处房产,其所有财产只有其妻子和女儿继承,二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该案中继承的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而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黄某经营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因此黄某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黄某的遗产不足以偿还时其妻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