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遵义网友谢黔伟发贴(网贴原文:侵占挪用公司财产三千多万元 遵义市公安局拒不立案)称:其公司34478521.20元巨资被公司股东柯X、柯Y两兄弟联合私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两次向遵义市公案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但面对如此重大案情,遵义市公安局断然拒绝接收报案材料、拒绝立案、拒绝出具书面不立案理由。就网友文中叙述的情况,是否具备立案要件?是否符合追诉条件?立案依据是什么?当地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律师根据网友反映情况从法律角度发表如下个人观点:
一、柯X和柯Y非法侵占柏城公司高达1700余万元、非法挪用柏城公司高达1740余万元的财产,已符合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追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柯X和柯Y非法侵占柏城公司高达1700余万元、非法挪用柏城公司高达1740余万元的财产,已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柯X和柯Y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依据《柏城公司章程》、《柏城公司董事会费支付明细》等证据可知,柯X系柏城公司董事,柯Y系柏城公司股东和董事,均系柏城公司的人员,其非法侵占和挪用柏城公司财产的行为系利用股东及担任董事的职务便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柯X和柯Y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柯X和柯Y未经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采取私自转款、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侵占柏城公司财产高达1700余万元;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非法挪用柏城公司1740余万元给重庆润展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上述侵占和挪用的金额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二人的侵占和挪用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3、柯X和柯Y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柯X和柯Y非法侵占柏城公司1700余万元、非法挪用柏城公司1740余万元,既未用于柏城公司“水榭花都”项目建设,也未用于柏城公司其他经营支出,迄今未予返还,刻意侵占和挪用公司财产,主观犯意明显,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4、柯X和柯Y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柯X和柯Y的非法侵占和挪用行为,严重损害了柏城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了柏城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柏城公司成为“问题楼盘”,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二、遵义公安机关断然拒绝接收报案材料、拒绝立案、拒绝出具书面不立案理由,明显不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柏城公司于2013年和2016年4月两次向遵义公安机关报案,遵义公安机关迄今未就应否立案予以书面回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明显不妥。
三、律师观点
柏城公司可依法再次向遵义公安机关报案,如遵义公安机关依然拒绝接收报案材料、拒绝立案且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柏城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案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点评律师: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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