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强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撞伤,并住进了医院,出院后小强的爸爸骆某以小强作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讼至法院,在开庭时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能按撤诉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是名义上的原告不能亲自进行任何诉讼行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真正在诉讼中享受原告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属于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来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变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该条的规定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骆某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按撤诉处理。(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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