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岩)人们常说:车不外借。但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碍于情面,将车辆借与他人,但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2016年12月,昌吉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年3月,被告顾某将自己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3月20日9时30分左右,罗某驾驶该车辆沿昌吉市建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河路与建国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何某驾驶的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何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被送往昌吉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腰椎骨折,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罗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4021元。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仅为85425.62 元。顾某的轿车在被告昌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何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在赔偿后再向侵权人追偿。被告顾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被告罗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给罗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昌吉市法院酌情确定罗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顾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罗某、顾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法官寄语:把自己的爱车借给他人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行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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