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某公司购买了一套烘干设配,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欠2000元货款未付,某公司在多次催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至法院,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四条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赋予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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