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常常有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找熟人或金融机构借钱,出借人为了能将借出的钱按期收回来,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形式,即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或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财物作为担保物担保,在民间较为普遍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担保人担保意味着什么,以为只是签个字,并没有什么风险。但是现实中,担保人往往因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被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不说,有时还得替人还钱,“代人受过”。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担保人碍于情面在借条上签字,最终被法院判处其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16万余元。
张三与李四系多年的好朋友,张三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李四作为张三的朋友,替其找到熟人王五并向其借钱,王五要求张三提供两名担保人作保,于是李四帮张三找来其朋友赵六做担保人,在李四与赵六的共同担保下,王五同意将15万元借给张三,张三向王五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6年5月7日前还清借款,逾期还款则承担1‰/日的利息,李四与赵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双方并未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法庭上,被告赵六辩称:“字是我本人所签,但钱是张三借的,和我没有关系,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而且我不认识张三,李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做担保人,我本以为是给李四作担保,在签字的时候我才知道是给张三作担保,我原本是不愿意的,但碍于情面我就签字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与被告赵六自愿在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共同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共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与原告约定保证份额,则二被告应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李四、赵六与原告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二被告承连带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做出判决,判令李四与赵六共同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16万余元。
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担保有风险,在为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作者:蒋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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