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梁红柳)近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不予退还被告前期所支付的转让款186万元。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这下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
原告初某与被告江某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一大队东陵玉石矿山及设备转让合同,合同双方约定全部转让款为1400万元,于2016年5月28日之前全部付清转让款。同时约定在款项未付清前,曲什曼矿业公司全部手续暂存原告处。合同签订后,被告只给付了186万。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再未付过一分钱。
经审理:被告认可只给付186万元的转让款,因矿山未开采无收入无钱支付,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转让款186万。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如乙方(被告)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则公司和矿山归甲方(原告)所有,乙方前期所付转让费不退”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收回矿山转让款,无法获得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原告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官提醒:民事合同非儿戏,合同一经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古语云“一诺千金”,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踏实做事,诚信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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