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夫妻分居满两年,是否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
这就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客观上双方是分开居住。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对《婚姻法》第32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客观上并未在一起生活,就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状态。
二、主观上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使得一方或双方有分居生活的愿望或意思表示。
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也可以是一方的独立行为。如果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照顾老人、家庭住房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三、分居时间满两年,且时间上是延续、不间断的。
分居的期限应从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如果多次分居,后因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不能累加,而应从起诉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地满两年。
四、 须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双方分居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主张分居的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内容应当包括:(1)分居的原因;(2)分居的事实;(3)分居的时间等。(作者:冯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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