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吗?
安某诉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阿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安某支付工程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阿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安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某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5000元。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后阿某并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现安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或终结案件程序。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安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阿某应向安某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作者: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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