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新情况、新理由”,我们应当认为出现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对此,我们应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求答案,其中相关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条文,正是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之诉的 “新情况、新理由”。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即:“(1)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此,我们在判断离婚之诉的“新情况、新理由”时,如果前后两次离婚的理由、情况分属于上述条款中的不同情形,都可以界定为“新情况、新理由”而予以立案,反之则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冯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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