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一般人都认为有期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这种说法正确吗?
在社会中,持上面观点的大有人在,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片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从以上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有期徒刑的期限分为三种:一种是单处有期徒刑时,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第二种情况是死缓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为25年;第三种情况是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5年。因此,有期徒刑的期限究竟多长,必须视情况而定,不能以偏概全。(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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