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天红)近日,昌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拒不出示于己不利证据而败诉。
该案原告在立案时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法庭调查时,原告又重新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原件,但两份租赁合同存在出入。合同大部分内容一致,仅涉及到双方利益的租赁合同第二页第三条内容不一致。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第二页第三条内容比在立案时提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第二页第三条内容有所增加和更改。
对于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原因,原告辩解其在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是作废的合同,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在立案时发生失误,才将作废的合同复印件提交。
面对这种情况,法庭明确要求原告提供与其在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相一致的原件。但原告拒不提供,也不能解释清楚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原因,法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未予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原告提供的前后内容不一的两份协议来看,原告未出示对己不利的其在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原件,而是向法庭出示了对已有利的、对协议第三条内容有增减的合同,从上述行为也可以反映出原告的不诚信。因此,法院按照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的内容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告结。法官也提醒大家,诚信诉讼,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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