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张睿)月月与乐乐同是幼儿园中班的同学,在做游戏过程中,乐乐不小心将背对其站立的月月撞倒,致月月左肩锁骨骨折,幼儿园与双方父母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产生纠纷。近日,昌吉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幼儿园认为:月月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同学乐乐无意的行为造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此期间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且在事件发生后,也积极处理相关事宜,先行支付给家长一定的营养费800元。
乐乐的父母辩解:两个孩子是在玩耍时,相互碰撞后摔倒的,并不是乐乐有意推倒的,三方都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幼儿园在幼儿游戏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但因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游戏过程中乐乐碰撞背对其站立的月月后而发生,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事民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乐乐的父母即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官分清是非、划清责任基础上,三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40%,即2229元;乐乐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即4298元,并予以当庭支付。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