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天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商品房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最终因购房人毁约导致房财两空,既要不回订金,也拿不上房子。同时,该案也为现如今准备购房的市民敲响了警钟。
2016年5月12日,李某到开发商处看房子,看中该小区一套一楼的房子,当即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并当场交付定金55000元,开发商也向李某出具了收据。协议中约定李某应在2016年5月18日之前,携带此定购协议、定金收据正本、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到该物业销售接待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房款及相关费用,如逾期不签约者视为自动放弃该物业的定购权利,已付定金当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2016年5月29日,李某到销售接待中心签订合同,最终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订成功。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李某陈述其28日才接到开发商的电话所以于29日去签订合同,但去了之后,开发商说其订购的房屋属于样板房,不对外出售,让其另选一套,李某不愿意,所以合同未能如期签订。本次事件中开发商违约在先,其有权主张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辩称双方发生争议是因为李某未能按照约定交纳首付款,所以造成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李某过错在先,且李某不同意更换购买开发商的房子,并不是开发商不给李某卖房子。此案系李某自身原因造成,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按照定购协议的约定李某应在2016年5月18日之前到开发商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房款及相关费用,但李某却是在2016年5月29日去找开发商签订合同,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时间。李某诉称开发商因其选购的房屋属于样板房故拒绝出售,但开发商不认可其存在拒绝出售房屋的情形,且开发商在庭审中同意向李某出售其订购房屋,而李某坚决不再继续购买。综合以上陈述,本院认定李某存在违约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劝说双方解除定金合同,由开发商向李某返还定金55000元,但李某坚持诉讼请求拒不妥协,无奈之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把双刃剑,对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存在约束:交纳定金的人违约,定金要不回来,收取定金的人违约,定金要双倍返还。该案虽然审结,但是法庭也有疑惑,现实中可能存在双方所说的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装修一套房子作为样板房,用于宣传销售,一旦买家交付定金后再以样板房不出售为由逼迫购房人重新选房,以增加销量;二是买房人交付定金后又反悔了,比如所选小区地段不好、户型不好等等原因不愿意继续购买,或者看中了其他更中意的房子,又以开发商的各种问题以此要挟退还定金。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法庭要说的是,诚实信用的理念应该贯穿双方交易的始终,不能轻易毁约。另外也要注意风险防范,保留好证据。口说无凭的道理大家都懂,没有有利证据法院只能以现有证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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