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7月21日,李某到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购买了一台拖拉机,拖拉机的价款为195000元,李某当场支付了20000元,剩余175000元李某给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该款李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没有按照约定向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支付余款。为此,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向法院起诉,要求把李某支付175000元拖拉机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庭审中李某对拖欠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175000元欠款予以认可,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李某应当向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支付货款本金175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逾期付款的损失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于田县某机械经营部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