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冯维兵)2016年1月,原告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黄金首饰,在回家途中不慎将首饰丢失。经过调取当天时间段的监控画面,得知是被告刘某捡到。后原告王某多次上门请求被告刘某返还首饰,被告承认捡拾到首饰,但辩称现在仿黄金首饰的东西太多,自己认为是假货就扔掉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首饰或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应当认定被告拾得了原告遗失的黄金首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拾得遗失物后,既未能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人,亦未能依法送交公安等部门,而是自以为首饰是假货而予以丢弃,导致了该遗失物的灭失。被告对该遗失物的灭失存在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同时,原告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首饰的丢失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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