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蒋某驾驶车辆由策勒县奴尔牧场驶向于田县兰干乡,途经兰干乡托格拉克村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71km/h)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艾某撞伤,车辆在躲避过程中又将被害人阿某撞伤,后艾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蒋某负主要责任。检察院指控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蒋某依法取保候审。蒋某向法院审判人员咨询,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会不会被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的;(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只要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存在以上8种情形,就不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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