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拒不偿还该借款,于是原告李某将被告王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偿还该借款。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妻子认为,自己不应该偿还该借款,因为在借款时,她明确告诉原告李某,不要借钱给被告王某,但原告李某不听自己的劝告,同时被告王某也向原告李某保证,这借款他自己归还,与其妻子无关,原告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将被告王某夫妻一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原告李某将被告王某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李某撤回了对被告王某妻子的起诉,同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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