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秦剑锋)2015年5月,王某因要搬迁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的价格卖给吴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吴某先支付定金4万元,待王某6个月内为吴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余款16万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支付4万元定金。而2015年10月,王某又将该房屋以25万卖给案外人阿某,并给阿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为此,吴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双方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呢?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
故本案中,吴某只能选择王某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或者选择王某支付违约金加返还定金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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