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承租了被告艾某的房屋一套,双方为此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王某在打扫该房屋准备入住时,意外得知该房屋为违章建筑,因此要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认为该房屋系自己财产,自己有处分权,原告王某只管居住就行了,况且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王某不能随意解除。
该案在审理中,法院通过调查得知,王某所承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由于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则由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王某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通过法院的释法明理,被告艾某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由于原告王某还未正式入住该房屋,因此被告艾某主动退还了原告预交的租金。原告王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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