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韩先生与王女士结婚2年后,生育了一子韩某。2010年韩先生与王女士经协商离婚,韩某由母亲王女士抚养,韩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年过去了,韩某年满18周岁,并收到了四川一所大学的入学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韩某面对学费发起愁来,母亲王女士因长期生病,家中没有什么积蓄,韩某上学的学费还没有着落,有朋友给韩某出主意让韩某向经济条件好的父亲索要抚育费,韩某能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育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韩某已满18周岁,如果是在上高中,是可以向父亲要求支付抚育费,如果是大学生,则没有权利要求父亲承担抚育费,但考虑到韩某上大学后各项支出明显增多,其父亲的经济能力比较好,有给付能力,建议韩某最好是同父亲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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