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宫兆洲 陈强)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任某28438.13元;驳回原告任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据悉,案件原告任某9岁,系该县一乡镇小学生, 2015年6月23日下午18时许,她在学校写完作业骑自行车回家路上,被迎面飞驰而来的摩托车撞飞出去。事发后,肇事主程某给小任的母亲叶某打的电话,赶到现场的母亲看见女儿人车两地,脸、胳膊、手、腿多处受伤出血,自行车车圈也变形了,惨烈景象很害怕,不知所措,在路人催促下她猛然醒悟,并和好心人一同把女儿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花销各项费用1000.00多元。后来小任喊牙疼,经大夫检查大门牙断了,需住院治疗。被告程某即刻提出去上一级医院复查,结果亦同上。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双方商定回到当地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程某因费用问题怀疑原告方故意小病大养拒付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成年前临时牙冠安装、成年后牙齿修复、护理、伙食补助、营养、交通费、鉴定费用共计56421.36元。
长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辨称:我那天干完活骑燃油助力车往家走,行驶到案发地时发现前面两个骑自行车小孩迎面而来赶紧减速,靠右边停了下来,任某飞速向我冲来,用她的左脚拖地刹车。原告9岁,骑的是一辆成人自行车,用脚怎能刹住车,撞在我的车上的同时把我撞倒在地,她也摔倒了,自行车把把牙磕坏。当时孩子只说牙痛,我向赶来的她父母说报案吧,他们说检查没事就行。另外,原告向学校请了一个星期假后上学了,称误工22天是谎言。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孩子不能骑自行车上道,牙是拔掉的,不是撞掉的,原告的监护人应对交通事故负60%的责任,剩余40%的责任我与原告平摊,即我只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与我无关,原告的牙是拔掉的。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原告任某要求被告程某赔偿56421.36元的主张是否合理,应否支持。
经查:交警对事故发生后现场证据灭失和没有其他证人无法对此事故作出准确认定,建议当事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依任某申请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任某此次外伤未构成伤残程度。任某成年前每次临时牙冠安装费用约需1800元,更换期限为2年。成年后牙齿修复费用每次约需2700元,更换年限为5年。护理期限为15日。不支持任某康复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对造成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有理有据进行了公平公正评判,在依法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告的利益予以保护,公平公正。其次,对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300.50元,被告程某负担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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