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物流丢货怎样赔?运费三倍?货物原价?

发布时间:2016-08-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张丹)随着现代网络购物和物流业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生活,但偶尔也会有小烦恼。近日,叶城某书店就因寄送出的一箱图书丢失而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图书损失5000余元。

  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原告到被告王某经营的物流货站,委托其将一箱图书发往陕西省某出版社。被告未打开箱子查看,仅根据原告提供的收货人及发货人信息,填写了其所印制的通用格式运单合同,由原告签字确认并支付了146元运费。该合同其中一条规定:“ … … 运输需要保险,如不保险,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按运价3倍赔偿。”被告未提醒原告注意该条款,原告亦未办理保险,后所托货物丢失。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提供了运输合同、 进货退货单据及由出版社发来的图书实物,经测量与发货所用箱子体积相符,证实所丢失的货物价值5428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原告所托运的图书由被告发出后,收货人至今未收到,被告亦无法说明货物下落,应视为该箱图书已经丢失,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虽然被告在合同里有货物丢失后赔偿3倍运费的条款,但原告托运图书价值明显高于运费的3倍,可见该条款限制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且被告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未履行提醒义务,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图书损失5428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相关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物流公司将所托货物丢失损毁。在此类纠纷中,托运人通常会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自己丢失货物的价值。法官提醒,对托运人来说,委托快运时应尽量详细写明货品的名称、种类等信息,如托运贵重物品,最好进行保价;而对承运人来说,为了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最好是在运单上进行改进,比如将重要条款用不同字号、字体或颜色突出显示,放在显著位置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