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对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以期双方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能够重新和好。在上述情形下,有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能够彼此改正缺点,加强交流和沟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都会在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持有相关诉讼材料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满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都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但也有个别案件出现第二次起诉仍然不判决离婚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有些案件特别是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就有可能出现给受暴力方留下安全隐患的情况,也给当事人增加很大的负担。
如:笔者代理管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管某某因受家庭暴力,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收到判决书满六个月后,管某某委托笔者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开庭审理时,吴某某在法庭上已认可自己对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但人民法院却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于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造成管某某第三次起诉开庭时,吴某某当庭威胁管某某,致使第一次庭审无法继续下去,第二次开庭时,法院先请公安警察维持秩序,通过做吴某某工作,吴某某也同意离婚,管某某才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又如:欧某某起诉离婚纠纷案,欧某某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时,欧某某从法院开庭出来受到其夫请人阻拦,欧某某请出租车将自己送到派出所,经民警做其夫的思想工作才得以逃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第二次仍然判决不准离婚。欧某某只得等到第二次判决生效后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像这类案件,不知道审理法官是基于什么原因,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时仍然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出现这样的判决,致使当事人处于危险的婚姻当中,无法解脱出来,不仅造成受暴力身体上的打击,而且也因多次诉讼,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要经过重重困难才得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笔者认为,婚姻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应是夫妻间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如果双方没有了夫妻感情这一基础,并且一方还经常受到家庭暴力,继续维护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没有实际意义。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虽然双方分居生活未满一年,另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与对方离婚,也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此情况下,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按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如果仅是因为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未满一年而判决不准离婚,这对于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者是无尽的痛苦。因为人的感情是无法用法律管制的。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人为过多的限制离婚,这样导致的结果可能会降低当事人婚姻生活质量,会使其家庭生活潜伏着危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会酿成惨案,这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和痛苦。 (作者:欧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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