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收养了被告李某并将其抚养成人,现在自己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于是要求被告李某生活费。但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已于5年前主动和自己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原告王某已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不可能向其支付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经过审理,原被告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是被告李某认为自己结婚需要买房,而原告王某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帮助,双方在缺乏沟通的情况下愤而解除收养关系。通过上述法规定的规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其生活费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综上,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王某支付生活费。通过法官的说理说法,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要求向原告王某每月支付700元生活费。原告王某也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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